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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来源:浙江自考网 2023-01-19 13:28:53 [自考本科 浙江自考考生微信交流群]

浙江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为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本校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有文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等8个学位门类。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2、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3、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在毕业前通过校学位外语考试或其他类别的外语等级考试。

  其他类别的外语等级教育指:非英语专业为省学位外语考试、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笔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为省第二外语三级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学位申请者在入学前5周年内及毕业前参加上述各类外语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成绩,凭等级证书或相应成绩证明可免考校学位外语。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的申请: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明教育无效者。

  2、学习期间,违反纪律受到学习学校或工作单位记过以上(含纪过)处分者。

  3、学位论文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不及格者。

  4、作结业处理者。

  5、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成教本科毕业生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授予本科函授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由各学院向成教院推荐。

  2、经成教院审核,向学位办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提供学位申请者的相关材料

  3、学位办对学位申请者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对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由原单位进行初步审定后(自考生须符合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相关条例),把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成绩、毕业鉴定、论文以及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等材料送我校成教院,成教院再会同学位办进行复审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对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对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将撤消已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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