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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10月26日至27日举行,现将我市考区考前重要事项提示如下:
考试时间:
10月26日:上午9:00-11:30 下午9:00-11:30
10月27日:上午9:00-11:30 下午9:00-11:30
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打印入口 | ||
温州自考考点安排表
地区 | 考点名称 | 考点地址 |
鹿城区 | 温州市第十二中学 | 温州市学院西路166号 |
龙湾区 | 温州市第十五中学 | 温州市汤家桥楠溪江路218号 |
瓯海区 | 瓯海职业中专集团学校 | 温州市六虹桥路职校路1号 |
永嘉县 | 永嘉县职业中学 | 温州市永嘉县上塘戈田村 |
平阳县 | 昆阳镇第三中学 | 昆阳镇雅河路543号 |
苍南县 | 苍南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 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南鹤路2号 |
瑞安市 | 瑞安市职业中等专业教育集团学校 | 瑞安市体育东路1号 |
乐清市 | 乐清市乐成第一中学 | 乐清市乐成街道景贤路17号 |
请考生留意考试期间天气变化,提前备好适宜衣物或雨具,考点不设停车场,建议尽量采用公共交通出行。
考试注意事项
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考试院要求,本次自学考试将启用“二次安检”,即考生进入考点时,通过智能安检门进行第一次安检,在过安检门前须将手机、蓝牙耳机、智能手表(手环)等无线通讯工具存放在考点指定收纳处;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员手持金属探测仪进行第二次安检。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一旦带入考场,无论使用与否,均将认定为考试作弊。
由于二次安检需要一定时间,请考生务必留足赴考时间,建议至少提前1小时抵达考点,尽量“轻装上阵”,可用透明文具袋代替背包挎包等延长检查时间的物件。
即日起考生可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信息网(zk.zjzs.net)打印准考证(考试通知单),考试期间严禁在准考证(考试通知单)上做任何书写、涂改。考前请认真阅读准考证(考试通知单)上的考场规则,按要求诚信赴考。
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二代身份证(含军人身份证)参加考试(如身份证遗失,须携带临时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开具带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明),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入座。证件不全或迟到超过15分钟均不得进入考点。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经监考人员核对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后才能交卷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
考生要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对违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停考、延迟毕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处理。
为避免将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请广大自学考试考生务必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赴考,尤其注意避免发生以下行为:
1、违纪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作弊
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3、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